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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友谊路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指南(更新)
日期:2010年4月22日 作者:[友谊街道] 阅读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7年4月5日发布,2008年5月1日实施。新修订的《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经2008年4月7日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条例》和《规定》的要求,编制友谊路街道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一、友谊路街道主动公开信息的主要内容
  友谊路街道信息公开包括街道的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方面、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街道机构和人事方面、街道制定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信息公开。由街道党政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
  具体信息可参见街道编制的友谊路街道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本街道将通过宝山区政府门户网站(http://bsq.sh.gov.cn)、友谊路街道网站(http://www.luofei58.com)或者通过设立在宝山区档案局的公共查阅室予以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通过上述途径无法获得您所需要的政府信息,您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我街道申请获得。
  1、受理申请机构
  本机关正式受理街道信息公开申请,办公地址为牡丹江路1299弄1号405室,办公时间为8:30-11:30,13:30-17:0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66595180
  传真号码:66595182
  邮政编码:201999
  电子邮箱地址:bsqyyljd@163.com
  您也可以直接向集中受理点宝山区档案局申请获取(办公地址:淞宝路104号,办公时间为8:30-17:00;联系电话:56567419,传真电话:56567419;邮编:200940)
  2、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可根据国家《条例》和本市《规定》申请政府信息,应提出书面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关(机构)名称;
  (三)所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四)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
  (五)政府信息的载体形式;
  (六)所需政府信息的用途。
  市民也可填写《宝山区友谊路街道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在街道网站(http://www.luofei58.com)或宝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bsq.sh.gov.cn)上下载电子版本,申请人可通过前述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申请的处理
  本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并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⑴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⑵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⑶申请内容不属于本规定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有关情况。
  ⑷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但本机关未制作或者获取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⑸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机关公开;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公开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部分公开及其获取方式和途径;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可以予以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⑻申请内容不明确,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申请人在合理期间内补正;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⑼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本机关申请公开同一政府信息,已经作出答复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需延期答复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本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可以参见附页流程图。
  4、政府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⑴检索费
  政府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并通过纸张、磁盘、光盘等介质提供政府信息的,可以按照提供政府信息的件数收取检索费。检索工作包含政府信息搜索、审查、编辑等。检索费收费标准为每件5元。
  ⑵复制费
  1)复印费(含纸张),黑白复印费的收费标准为A4纸每页0.2元;A3纸每页0.4元。
  2)打印费(含纸张),黑白打印的每页A4纸为0.50元,彩色打印的每页A4纸为0.60元。
  3)光盘每张2元。
  ⑶邮寄费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邮政局规定的资费标准计收。
  ⑷递送费
  按照市场价格计收。
  政府机关通过其他形式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公开并需收费的,需报市财政和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申请人要求所发生的复制、邮寄、递送费用可参照上述收费标准执行。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
  此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举报或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
友谊路街道办事处 二〇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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