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居住证新办申请告知单 附件1 (一)申请办理《居住证》的来沪人员,应当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3.拟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证明: (1)居住在自购住房的,须提供相应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验原件); (2)居住在租赁住房内的,须提供由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3)居住在单位集体宿舍的,须提供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 (4)居住在亲戚朋友家的,须提供居(村)委出具的寄宿证明。 (二)除上述规定的基本材料外,申请人还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和需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1.来沪就业的,提供期限为6个月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验原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证明 2.来沪投资开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提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证明; 3.来沪投靠本市户籍亲属的配偶、子女或父母的,应分别提供结婚证复印件(验原件)、公安部门认定的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 4.来沪就读、进修的,应分别提供本市大、中专院校发出的“录取通知书”复印件(验原件)、本市非学历教育机构出具的书面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附件2 上海市居住证信息变更告知单 (一)持证人在本市居住地住址、工作单位或其它登记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在30日内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现居住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1.居住地住址变更是指持证人在证件签注有效期限内在沪居住地址发生变化。 2.一般信息变更是指持证人在证件签注有效期限内籍贯、政治面貌、身高、血型、文化程度、居住事由、入住日期、联系方式、同住人信息等登记项目发生变化。 3.其他卡面信息变更是指持证人在证件签注有效期限内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照片等卡面载明信息发生变化。 (二)办理信息变更需提供的材料 1.有效的《居住证》; 2.《上海市居住证》信息变更申请表; 3.其他卡面信息变更的,需提供公安派出所认定的户籍证明;公民身份号码变更的还需提供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公民身份号码更正证明》;照片信息变更的需当场重新拍摄照片。 附件3 上海市居住证挂失、解挂、补办告知单 挂失适用于持证人遗失有效的《居住证》,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证件挂失手续。需要出示挂失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填写《上海市居住证件业务受理单》。 解挂适用于来沪人员自挂失之日起在签注有效期限内找回遗失的证件,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解挂手续。需要提供解挂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及挂失的《居住证》;填写《上海市居住证件业务受理单》。 补办适用于持证人证件损毁的,或者证件遗失并办理挂失手续后30日内未找回的,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证件补办手续。需要提供补证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填写《上海市居住证件业务受理单》;证件损毁补办的,应提供损毁的《居住证》。 附件4 办理上海市居住证提供住所证明告知单 一、关于“(1)居住在自购住房的,提供相应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验原件)” (一)自购住房的房地产权利人,应当是《居住证》申请人本人。 (二)房地产权证书,应当复印除附图以外的完整信息。 (三)房地产权证书包括以下版本: 1.《房屋所有权证》(权证封面为咖啡色) 2.《房地产权证》(权证封面为绿色或权证封面为黄色) 二、关于“居住在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一)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的种类 1.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出具的《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书》; 2.房地产登记机构核发的《房屋租赁合同文件登记证明》; 3.公有住房的出租人核发的《租用公房凭证》或《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二)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的办理机构 1.《居住证》申请人或其配偶承租市场化住房或者公共租赁住房(包括单位租赁住房)的,应当依据《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规定,前往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书》。其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包括单位租赁房),已在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过《房屋租赁合同文件登记证明》的,无需重新办理。 2.《居住证》申请人配偶承租廉租住房的,应当依据本市廉租住房配租的相关管理规定,前往租赁住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屋租赁合同文件登记证明》。 3.《居住证》申请人配偶作为承租人,租用公有住房的,应当提供公有住房出租人核发的《租用公房凭证》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